原标题:现金贷监管要约束和发展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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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帆
随着趣店在美上市引发的市场关注和热议仍在持续,焦点逐渐转向关于现金贷的监管。
作为网络借贷的一种形式,发端于服务年轻受众群体的现金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代金融体系中信用数据不足群体的资金需求,或可视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内容,在消费金融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一形式的成长和演变,平台利润获得的诱惑大增,其间的不规范行为也不断花样翻新,风险自然随之伴生和积累。
信息安全保障、暴力催收、共债以及高利率、行业暴利等成为业内共识的现金贷风险隐患,其衍生发展所导致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基于此,对于这一借贷形式宜加强统一监管也逐步成为业界共同的意愿。
虽然发展至今的现金贷已不拘于线上形式,但笔者以为,这一借贷形式仍宜归入网络借贷,其监管依照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因此,现金贷平台应明确自己的中介角色,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对接服务,并取得相应报酬。
再者,依照近期“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的金融监管原则,现金贷平台也不应例外,并设立准入门槛,获取合规经营牌照,通过划定红线将不达标的平台清理出场,缓解鱼龙混杂的无序发展状态,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隐患,有利于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此外,对于现金贷利率宜设定天花板。虽然一些现金贷机构宣称“低利息”甚至“零利息”,可名目繁多的服务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推高其利率水平,往往超越高利贷,催生行业暴利,积聚市场风险。《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而民间借贷所划定的利率红线为年化36%,因此,现金贷亦可以此为参照,有效降低需求端成本,分流资金,减少暴力催债,稳定社会秩序。
总体而言,不止于现金贷,对于所有金融创新的监管,宜从深入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着手,贯彻落实好“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的基本要求,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创新监管方法,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框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既要适当约束,避免一刀切和挫伤金融创新发展,更要深化金融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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