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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规范互联网恶意竞争
    来源:转载 点击数:1178次 更新时间:2017/8/30 15:31:21

      实施近24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首次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这将为互联网公司恶意竞争行为套上“笼头”。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

      据新华社报道,二审稿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专家认为这一修改亮点颇多。那么,经过修改,对互联网行业的规制真的周严了吗?

      列举4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恶意竞争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急迫需要法律规范。

      据8月27日消息,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据介绍,美团网利用优势地位,以“合作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网商户只与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

      因此,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依法予以处罚。目前,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条款。

      而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未来,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法网将更加严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今年2月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第14条列举了4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

      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这4种情形都是以往经典案例的总结。比如第1项让人想起百度诉青岛奥商等流量劫持案。后者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中插入了持续近10秒钟的弹出广告,用户看完这个并非百度提供的广告之后才能进入搜索结果页面。

      第2、第4项契合“3Q大战”中的行为。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宣称其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而在激战正酣时,腾讯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第3项则与360对百度的“插标案”相符。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

      但有委员认为,目前的条款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解决目前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

      形成不同的条款适用层次

      今年2月和此次的两次审议中,都有委员认为竞价排名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中,有经营者通过购买竞争对手特定的关键词获得靠前排名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对不特定关键词的竞价排名更应是一种商业模式。”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记者。

      还有委员认为,刷单、刷屏也应被列举为不正当竞争。一审稿在其他条款作了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不过也有意见指出,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单独规制。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

      还有观点提到了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垃圾微信。但李俊慧认为,“这种行为直接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目前已为广告法所规制”。

      无论如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新的行为类型层出不穷,单纯的列举式法条难以实现良好规制。因此,二审稿中互联网部分增加了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

      据新华社报道,概括性规定包括: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将用户选择权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件好事,在‘3Q大战’、菜鸟与顺丰之争、华为与腾讯之争中,或多或少都以用户的选择权为要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但这个概括性规定也可能跟不上互联网竞争形态的演进。今年6月,腾讯起诉OPPO称,OPPO手机用户在下载安装“腾讯手机管家”软件时,会反复遇到弹窗警告提示的信息,或者是直接跳转至OPPO的“软件商店”的情况。

      这是一种善意提醒,还是可以算作二审稿新增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此外,概况性规定中还写到“利用技术手段”。在8月29日的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是利用技术手段,其他的一些手段也是有的,比如现在的一些大平台,通过服务协议的办法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在增加了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后,二审稿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形成了一般条款——概括性规定——列举的规制层次。

      而列举条款和一般条款也有其必要性。朱巍认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仍将有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要通过一般条款来判决,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竞争,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道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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