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直面传媒
今年7月,陕西榆林的冯先生在京东商城自营店花费1859多元购买了一款Gucci(古驰)男款太阳镜。三天后收货时,他收到的是一个标示为“Gucc”的眼镜。他向京东平台举报后,该商品随即被下架。随后,京东对外发布声明,称该产品来源无误,是正品。但随后要求消费者冯先生自行申请退货,京东补偿100京东券。
据《法制晚报》证实,消费者冯先生在事发后还曾与Gucci中国的总代理商联系过,对方明确表示从未授权京东销售这款眼镜。
新闻曝出后,立即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法学界。
据《直面》了解,日前,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举行“网购奢侈品假货索赔与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来自全国知名的法律界人士围绕“京东自营‘Gucci变Gucc’”这一引发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同时,与会的法学界权威人士喊话刘强东做人要诚信,假一赔十承诺是否还算数?
“Gucci变Gucc” 售假还是欺诈?
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认为,京东说还要意大利去鉴定,这很荒唐。戴伟说:争议的焦点怎么样确认Gucci少了一个字母,正常人常理都可以判断,这肯定是假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了不同意见,从逻辑上来讲,虽然物品上少了一个I,没有得到授权,但也有可能是产品有瑕疵,只是生产质量有问题了。
但冯先生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提出了异议:奢侈品生产过程中会经历多个环节的残次品淘汰,质量把控极其严格,正是奢侈品质量可靠、限量销售的特点让消费者甘愿为其支付高昂的价格。而对于任何一个商家而言,肃清假货及劣质品是涉足奢侈品市场的前提。对Gucci品牌来说,少一个I或者是少一个G影响非常大。消费者冯先生在购买这个商品时,为什么购买它?因为它是Gucci。Gucci就是GUCCI,如果少一个I的话,无论是从社会评价,还是消费者的自我评价,都不会认可它是一款Gucci的产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安也认为,冯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了商品,其与京东的契约关系已经成立。消费者花了近1900元购买眼镜,其收到的货品价值与支付的产品价格应当是匹配的。商家以正品的价格售卖假货,这就是欺诈。只要你缺一个I,我认为这就不是Gucci,我就可以去打假。因为你公开打出去的品牌是Gucci,我买的就是你品牌的完整性。
李晓安说,奢侈品之所以成为奢饰品的基本前提一定是奢侈品的完整性,包括商标完整、外观完整、质量合格、制作工艺程序完备等。LOGO里面缺少一个“i”消费者完全可以认定该商品并非出自“Gucci”。同时,冯先生已经得到了GUCCI中国方面的回复,Gucci中国并未授权京东销售其产品,那么,Gucci中国“没授权给京东自营”的表示,可以成为证明冯先生购买的眼镜是假货的主要的证据,“没有这个权利你售的任何产品都是假的,售假的产品就是欺诈。”
原始货品被收回 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大
《直面》注意到,冯先生在发现产品出现问题向京东反馈后,京东方面迅速安排其快递人员将疑似假货的商品收回,同时,又将商品立即下架,京东方面一系列做法的结果,则导致冯先生主要证据“灭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委员会秘书长赵剑认为,冯先生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时候还是缺乏一定警惕性。虽然他已经拍摄照片,留存京东取回眼镜时留下的收据作为证据,但是没有了原始货品,其维权过程确实会异常艰难。
因此,赵剑建议说: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为在发现问题时,即针对购买平台的商品介绍信息页面进行截屏,最好进行公证。这样,即使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投诉之后将商品下架,消费者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其次,在网购时候,消费者应当索要电子发票。再者,收货之后,问题货品不能轻易寄回,应当作为证据进行保留,并拍照留证。最后,与客服交流时的页面应进行截图保存,电话沟通进行录音。
冯先生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介绍,在传统的电商消费维权事件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维权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消费者有些时候买到伪劣产品后,根本无法查询到销售商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办公地等,维权时常常毫无头绪。第二是取证难的问题。电商平台购物,商品的网络信息页面、电子合同等往往都由平台方掌控。例如“京东自营‘Gucci变Gucc’”一案中,该款眼镜被迅速下架,作为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再寻找到该信息。
法学界喊话刘强东:假一赔十承诺是否还算数
2012年8月15日,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在接受新浪微博微访谈时承诺:如果您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那么恭喜您,您至少可以得到十倍的奖励。此后,该信息由南京市石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刘强东“假一赔十”的承诺,其实是京东号召大家多上他们上面买东西,实际上是一种广告、一种邀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安也认为,刘强东说假一赔十,从法律上讲约定就是法定,它就应该遵守这个约定。
王维维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刘强东的说法属于明确的承诺。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赔偿金为商品价格的三倍,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买卖双方自由约定。此时,约定应当高于法定,这正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李亚律师认为,无论是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还是京东商城的平台承诺“假一赔十”,冯先生都不应该仅仅是获得京东客服承诺的“一百元代金券”的赔偿。京东在其销售过程中,利用“假一赔十”的承诺吸引消费者,那么也应当履行其对消费者的承诺。在此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等诸多司法判例中,均支持了消费者要求京东商城假一赔十的主张,“京东作为销售商为取信消费者、促销商品,单方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由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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