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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信办:对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
    来源:转载 点击数:1092次 更新时间:2017/5/3 14:28:13

      证券时报网05月03日讯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三是强调了转载规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源,注明转载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化了违法信息处置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三是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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