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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凤岐: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尊重金融基本规律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79次 更新时间:2016/12/26 14:32:47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转型整治和监管政策的落地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死刑,而是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础上会迎来更快的发展。

     文 曹凤岐 《P2P向死而生》推荐序

      陈文是我的学生,这几年一直在做小额信贷与P2P领域的研究,贯穿国内P2P野蛮发展与规范整顿的全过程。在《P2P向死而生》一书中,他基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与P2P监管政策落地的背景,就P2P的转型与创新做了积极的探讨,形成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和结论。

      在陈文的论述中,P2P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模式,仍未脱离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范畴,其作为类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还是类投资银行的信息中介存在只是模式选择问题。国内P2P发展乱象的根源在于过度强调颠覆式、破坏性的创新,而忽视对于金融基本规律的尊重。陈文在这本新书将P2P重新拉回延续性创新的正途,给出了P2P依托全牌照发展线上综合金融超市以及基于产融结合打造“小而美”的项目资产供应商等两种转型思路,研究深入而有见地。对此,我表示认可和鼓励。他邀我为本书作序,我答应了。

      我在不同场合强调,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对于金融现有运营模式的变革,但是有些人一直没有正确理解这里面的两层意思。在互联网金融转型整治如火如荼推进的当下,我有必要做个重申。

      第一层意思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其创新不应突破现有监管规定。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业态已覆盖了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功能,但却没有与商业银行一样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也不遵守开展这些业务所要求的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满足资本金和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要求以及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定等。此外,“虚拟货币”、“虚拟信用卡”和白条透支等已带有创造货币、创造信用性质,改变了传统货币创造过程,引发对货币政策调控、正常金融秩序的冲击。这些突破现有监管规定、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予以整顿与规范。

      第二层意思是,互联网金融并非对于传统金融的简单延续,其革新传统运营模式的积极意义需要得到肯定与包容。以定位为信息中介的P2P为例,其缘起于小额信贷的线上化,却以全新的商业模式推动着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脱媒,是对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探索。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诈骗和跑路,就认为互联网金融一无是处,将所有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一棒子打死。要认识到,这些风险和问题的存在是因为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自我约束不到位,要学会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中解决其野蛮生长带来的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

      多年来,我一直积极呼吁统一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统一监管落地实施的迫切性更加突出。当前金融监管的一大挑战在于大量的金融创新主体为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新兴创业企业,这些机构从其出生起就带有混业经营的倾向,很难界定这些机构的监管主体应该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还是证监会。此外,监管部门只有在不断跟踪金融市场最新状况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将这些机构及其相应业务纳入监管,但在纳入监管之时,这些机构可能就已经从“太小以至于被监管忽视”(too-Small-to-Care)成长为“大而不倒”(too-Big-to-Fail)。以P2P为例,它在诞生之初给人的印象是线上版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引起过多关注,但短短几年内,P2P行业的贷款余额已经逼近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贷款规模,部分平台的贷款余额高达百亿之巨,体量可以匹敌城商行。这些平台从“太小以至于被监管忽视”快速发展到涉及百亿资金、百万投资人的“大而不倒”,背后原因是分业监管格局下的监管缺位以及监管滞后。

      金融的历史是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必然要以线上金融的兴盛为支撑。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转型整治和监管政策的落地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死刑,而是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础上会迎来更快的发展。新时代的金融企业家们在牢守金融经营风险底线的同时,要抓住时代机遇,借互联网的东风扬帆起航,肩负起构建“美好金融社会”的历史使命。

      总之,陈文的这本书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尤其P2P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发展和监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这是一本可读的书,相信会对读者和相关部门有所启示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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