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文件
新浪科技讯 9月8日上午消息,北京银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北京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的目的是为推动北京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六项创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成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创新主要包含加强科技金融组织体系、产品、管理、服务方式、考核机制、监管六项。
其中,在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创新方面,意见表示要制定科技金融发展规划、
设立科技金融服务部门、设立科技金融专业分支机构、推动非银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方面,要开发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和需求,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服务。(徐利)
下附意见全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创新的意见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各信托公司、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决策部署以及银监会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金融政策,通过资金链引导创新链、创新链支持产业链,服务北京新的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北京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六项创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成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一)制定科技金融发展规划。鼓励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北京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定位,将科技金融作为本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容;鼓励辖内银行业分支机构制订科技金融业务发展规划,积极向总部争取政策支持,配置资源,大力推动科技金融业务发展。
(二)设立科技金融服务部门。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的管理部门,实现条线管理,负责科技型企业金融业务管理、服务创新、专营支行管理等工作。
(三)设立科技金融专业分支机构。支持银行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分行级机构。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支行、专营团队等专营组织。专营支行应主要从事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建设专门的贷款管理、考核机制和专业人才队伍。将专营支行建设成为银行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的载体,增强科技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试验性和发展可持续性。
(四)推动非银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支持辖内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开展股债结合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推动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提供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为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提供租赁服务。
二、加强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五)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以促进信贷风险与收益匹配,扩大科技型企业融资覆盖面,对接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六)开发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和需求,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服务,对接企业经营成长需求。通过并购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并购和“走出去”。支持开展科技型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充分利用政府补偿政策,与担保、保险、投资等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共担。
三、加强科技金融管理创新
(七)创新科技贷款“三查”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和需求,借鉴创业投资风控模式,在内设的科技金融部门和专营支行建设科技贷款“三查”机制。贷前调查阶段,可将科技型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管理团队等因素作为调查和评级内容。对投贷联动业务,可在独立判断前提下与投资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并参考其调查结果。审查审批阶段,建立专门的审批通道,配备专职审查审批人员,对专营支行差异化授权,可参考科技专家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专业意见,结合对企业未来成长性的判断进行审查,并探索制定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评审标准。贷后管理阶段,可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明确相应的检查重点,创新灵活的贷后检查方式,实施差异化贷后管理。对投贷联动业务,可将企业成长性、持续经营能力、融资计划等作为检查内容,并充分了解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
(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人才队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科技金融部门和专营支行建设了解科技行业知识、熟悉创业投资实践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专职审查审批人员等专业队伍。通过与投资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专职审批科技型企业业务、开展科技与投资专业培训等方式,增强人才队伍的科技金融专业能力。
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九)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时效性要求高、适合标准化操作的业务,探索实现操作流程的线上升级,打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链条。发挥大数据聚合效应,丰富金融交易、商业交易、客户行为等数据采集手段,并可借鉴第三方机构的多渠道信息,提高客户服务的针对性。
(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政府部门支持,与其他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合作。支持银行机构依托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圈”。由银行机构作为公共服务入口和平台,聚集多方资源,共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股权融资、支付结算、资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十一)加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发展。
五、加强科技金融考核机制创新
(十二)建立专门的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金融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考核权重。银行机构应在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建立专门的考核机制,增加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权重,降低传统业务考核权重,重点考核科技型企业户数、业务规模、产品服务创新、专业机制建设等。
(十三)实施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参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提高科技金融专营支行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结合风险补偿情况,制订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对纳入风险容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信贷,在计算风险贷款考核指标时予以剔除。银行机构应结合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细化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尽职免责要求,增强政策可操作性,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
六、加强科技金融监管创新
(十四)创新监管方式。北京银监局将积极开展监管方式创新,提高科技金融监管有效性,优化科技金融监管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利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在专营支行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探索制订科技金融专营支行认定标准,实施科技金融监管后评价,对科技金融服务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逐步建设科技金融监管团队,为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和科技型企业开展贴身服务。
(十五)探索实施差别监管。探索制订科技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在严把真实信贷需求、真实贷款用途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特征、周期、风险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标准,科学把握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测算要求,合理测算流动资金缺口,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资金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根据企业新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确定额度,以解决“倒贷”等问题,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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