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结算、在线支付、自动到帐、自动上货、网购批发 专注服务中小企业 会员中心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服务热线:400-6966-014 咨询
网站首页软件购买软件动态软件下载常见问题全网推广合作商招贤纳士关于我们媒体报道
栏目导航
新闻搜索
热门点击
联系我们
  • 网址:www.we0546.com
  • 邮箱:414787450@qq.com
  • 电话:4006966014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1号北海嘉园C座305号

  • 首页新闻中心  
     
    法院冻结支付宝卖家交付电视机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12次 更新时间:2016/8/31 13:26:49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通讯员冷静、胡敏怡)东莞的张先生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但竟被告知邮费需要9万元。因多番交涉均无进展,无奈之下,张先生将该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10日,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先生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该网店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日前法院执行人员赴浙江到支付宝公司冻结该网店账户。迫于压力,其后,网店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并向张先生现场交付了3台电视机。

      案件回顾:补交9万运费才配送

      2015年3月17日,张先生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该网店告知张先生如需配送需补邮费9万元。

      其后,张先生多番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发送商品,但对方坚持要求先补交9万元运费。于是,张先生将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家:标错价格合同属无效

      庭审现场,科技公司辩称, 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科技公司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是张先生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

      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卖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先生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先生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先生交付液晶电视机3台,同时驳回张先生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新闻追踪

      执行人员远赴杭州冻结卖家账户存款

      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曾与科技公司联系,但该公司并无履行的意愿。

      2016年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远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科技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

      8月11日,科技公司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先生,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由于该款电视机已停产,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张先生同意科技公司交付同价他款电视机。

      8月21日,科技公司向张先生现场交付3台电视机。

    版权申明: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本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P2P大额信贷业务转型迷途:联合放贷不通 无力转向消费金融 下一篇:小米搭上支付Pay末班车
     

      友情链接
    腾讯企业QQ招商银行金山360工商银行支付宝财付通
    快递查询东营招聘网绿色软件下载软件盒子天空下载西西软件园太平洋电脑网天极下载多多软件站
    好特下载飞翔下载泡泡网下载ECSHOP非凡软件站ZOL分流下硅谷动力豆豆网it168下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9 - 2010 Powered By Zhirui Ver 3.6.5 鲁ICP备13019314号
    邮件:414787450@qq.com 电话:4006966014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1号北海嘉园C座305号  法律顾问: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