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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侵他人支付宝账户 给自己发红包偷钱
    来源:转载 点击数:914次 更新时间:2016/8/29 14:48:09

     广州日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黄蕴磊、黄妙滋)通过网上购买他人信息,入侵别人的支付宝,给自己发红包或充值。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通过网络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钱财的案件。7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不等。

      “探测器”盗取账户密码

      2013年开始,尹某飞在广东省佛山、珠海等地,通过互联网购买的方式获得了包含有他人支付宝账户名称和密码的信息数据。尹某飞在取得这些数据后,逐个输入支付宝客户端进行验证。倘若输入密码正确,能够登录该支付宝账户,尹某飞就以“发红包”的方式直接盗走该账户的钱款,或者以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充值话费、游戏卡后再低价转卖的方式来套取现金。尹某飞通过上述方式共套取了现金12万余元。

      从2013年3月开始,吴某文在明知男友尹某飞通过互联网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情况下,依然提供手机给尹某飞存储包含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的数据文件夹,以及提供银行卡给尹某飞收取赃款。尹某飞将其盗窃所得的赃款支出俩人共同生活的费用。

      2014年11月,尹某飞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网友被告人赵某华订制了专门针对支付宝平台的“支付宝探测器”扫号软件,该软件可以批量比对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密码,并将正确的账号及密码提取出来,归类存储,以便提高盗窃成功的概率。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网上售卖他人信息获刑

      被告人尹某飞从2014年开始,为实现成功盗窃他人支付宝款项,通过互联网购买数据包。其中,2014年9月储某华以交换数据的方式,通过网络QQ将包含有他人在学信网、知联招聘网等网络账户名称和密码的数据约32万余条转卖给被告人尹某飞。2014年12月,邢某强通过QQ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名为“全部商城”的数据包给被告人尹某飞,该数据包含有他人在各大网络论坛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的数据,数据包中含有500万余条信息。2015年3月,王某通过网络QQ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名为“京东”的数据包给被告人尹某飞,该数据包含有他人支付宝账户名称和密码的数据约400万余条。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人储某华、邢某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储某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邢某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尹某飞在盗走支付宝账户的钱款后,以购买充值话费、再低价转卖的方式来套取现金。2015年3月,黄某在明知被告人尹某飞充值话费所用的钱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以低价向被告人尹某飞收购话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提醒:不轻易点击有可疑的链接

      支付宝虽然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我们在使用支付宝的过程中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

      法官提醒,如今网络非常发达,我们在上网时也不要随意暴露个人信息,不轻易点击有可疑的链接,以免造成个人隐私公开和非法利用,造成自己财物的损失。另外,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我国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将原来仅限于国家机关和金融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凡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所以本案中的储某华、邢某强、王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在此,提醒各位市民不要随意获取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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