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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车理财曾瑜辉:解读P2P监管细则 为网贷平台“划重点”
    来源:转载 点击数:806次 更新时间:2016/8/26 15:13:10

     原标题:风车理财曾瑜辉:解读P2P监管细则 为网贷平台“划重点”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至此,P2P在经历了长时间的野蛮生长之后,迎来了最严监管时代。网贷“基本法”一经发布便引发媒体的争相报道,P2P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就自己关心的部分发表见解,对此,业内知名互联网理财第三方甄选管理平台——风车理财创始人兼CEO曾瑜辉也在第一时间对“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做出解读,为网贷平台理解与执行相关细则提供第三方观点和参考。

      

      “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差异

      曾瑜辉表示,此次监管靴子的落地是意料之中的,“暂行办法”的出台让P2P网贷平台让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是对合规平台的促进和保护。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定位更加清晰、管理更加严格,从短期来看,行业内大部分平台都将承受较大的压力,需要根据监管细则作出一些调整和改变,但从长期来讲,P2P行业总体将进入规范发展的稳定周期,这对整个互联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差别,一是明确了网贷平台的监管体制,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第二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包括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等。第三是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

      曾瑜辉认为,这三点区别使得“暂行办法”具备了更多的实操性,落实了更多具体的要求。“暂行办法”充分的考虑到网贷平台跨区域、跨地区的经营方式,为P2P平台在未来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并且充分肯定了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职能和作用,不仅提升了监管效率,同时也进一步打击了不法平台的生存空间,为更多优质平台的壮大提供了充分的土壤。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在牌照式监管和备案制监管的争议中,监管最终选择了备案制管理,明确了对网贷平台“宽进严管”的管理思路,各P2P平台需留意后续的备案登记指引等配套措施,争取早日做到合规存在、合法经营。

      明确贷款限额 P2P格局恐生变

      正式下发的“暂行办法”中,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

      曾瑜辉认为,明确贷款限额是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的细化,符合监管对于P2P网贷行业从事小额分散“普惠金融”的定位,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并能从一定程度上防范大规模的资金风险。但从P2P网贷的行业现状来看,这一规定势必会对大量平台的业务发展带来冲击,尤其对一些涉及房地产融资、供应链金融等单个标的数额较大的平台影响较大。很多业内知名的、规模较大、人气较高的领先平台都要面临业务整改和资产端转型,原本专注于某些细分领域的网贷平台则要面对更多对手“入侵”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看,之前被大多数平台忽视的信用资源可能将被盘活,社会资金将得到更大范围和深层次的流转,一些提前布局了消费金融的平台在短时间内会获得一定的政策红利。

      与业内部分人士认为“该项规定将使得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不同的是,曾瑜辉的观点认为限额规定势必引发行业新一轮的洗牌。目前P2P领域很多成熟业务都被限制,大小平台同样面临转型以及寻找新的资产端的情况,一些“小而美”的平台反而更容易调整方向,迎来更好的发展契机。曾瑜辉指出,按照目前限额的规定,除了消费金融外,农村金融等可能将成为资产端来源的一个方向,行业格局或将就此生变。

      此外,曾瑜辉认为,“暂行办法”中对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总余额进行限制,在实际执行当中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各个网贷平台之间信息互相并不联通,还需要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上做出配套举措来打破网贷平台之间信息孤岛现状。

      

      负面清单增加 网贷红线增至13条

      在备案制管理监管的基础上,“暂行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对P2P平台采取负面清单监管的方法,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提出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红线。

      相较于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12条负面清单,“暂行办法”提出13条负面清单,新增了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曾瑜辉认为,新增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撮合的定位。目前,行业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不少见,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后,以转让该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集资金。或许打包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原则,但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如何匹配,多种资产的综合风险如何把控,这些都很难透明,因此被列为禁止行为也合情合理。从行业总体来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网贷平台中只有部分业务有所涉及,全方位参与该类业务的平台数量较少,且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大多开展过的平台都已逐渐关闭了这一类业务,因此该项条款的增加对行业的影响不大。

      在大多数业内人士看来,其它红线的设定与此前“征求意见稿”没有特别大的差异,基本的改动都是在具体的经营场景、行为上做出细化和具体的规定,网贷平台只要认真研读并不去触碰相关的红线即可。

      对于负面清单的正式出台,曾瑜辉认为是监管鼓励创新的表现,负面清单管理是只要规定不明确禁止的经营,平台就可以自主选择,这样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新的业务类型和结构的产生,对于互联金融的创新发展是鼓励和促进。

      不仅银行直存 “ICP证”也成“生死门”

      曾瑜辉认为,除了上述几点外,对于网贷行业影响较大的还有资金存管和ICP证等资质取得的有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这项要求与此前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基本一致,再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方,曾经一度被行业寄予厚望的“第三方支付+银行”的联合存管模式已行不通。之前行业中一度盛传会放松的资金存管要求,现在看来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更加严格,这也体现了监管对于资金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从根本上避免了资金池以及减轻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对于网贷机构来说,接入银行存管除了银行本身对于P2P平台相关资质的要求外,平台还应符合“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两项要求。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本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对这两项资质取得的先后顺序做出了规定,即网贷平台需先完成“备案登记”,后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的申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ICP证已经不仅仅与银行存管相关,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ICP证成为网贷平台是否能够合规生存的关键。

      此前,业内获得ICP许可证的P2P平台极少,大多数平台进行的是ICP备案,按照国家电信条例规定,申请ICP证条件并不高,但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该证之前,网贷平台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文。目前“暂行办法”已明确了“备案登记”和ICP证取得的顺序,各网贷平台需要做的是等待监管部门公布具体的备案流程并进行及时的备案登记,以获得申请ICP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目前,“暂行办法”给行业预留了12个月的整改期。曾瑜辉认为,P2P平台想要快速发展,首要的问题仍是尽快优化资产端,寻找新的符合规定的优质资产来源,其次是对照负面清单检查自身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行为,利用这12个月的时间快速转型和调整。除此之外,P2P平台还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例如积极接入存管,并在相关部门获得备案登记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12个月时间确实不算长,平台方要规划和利用好这个时期,争取实现平稳的转型和过渡。曾瑜辉表示,作为大量优质平台的合作伙伴,风车理财也会继续深入理解相关的监管细则并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配套服务,在给合作平台不断提出优化改进意见的同时,积极促进合作伙伴实际业务的健康成长,与合规平台一同为行业的创新、有序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在解读相关细则的最后,曾瑜辉认为,随着监管细则的不断落实和推进,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会调整方向聚焦和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有机会得到更加深入的服务。这或许也正是监管层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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