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漫长的征求意见过程,日前,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P2P业界盼望已久的网贷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记者看到,《办法》共有八章47条,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以负面清单、事中事后为主的监管制度,划出了“十三条”禁止行为,同时对借款人和出借人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监管分工上实行协同监管。此外,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进行了规定,加上此前已出台细则征求意见的银行存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从多方面规范P2P行业发展,也留出了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焦点1 网贷平台定位
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设资金池
《办法》重申,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银监会分析,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焦点2 平台备案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此次《办法》在监管上做出了较多创新,重点放在对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底线监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与此前业内猜测的牌照管理不同,《办法》实行了备案管理,要求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除了办理备案登记,还有权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此外,平台还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焦点3 列出负面清单
划13条“红线” 不得打包资产债权转让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本的《办法》共划出了13条网贷平台禁止红线,比原有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增加,且要求更细致。
记者看到,除了禁止自融、虚假标、归集资金、提供担保、开展众筹等,《办法》还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线下业务和线下推介,要求平台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产品募资,不得代销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不得向场外配资、投资股票期货等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要求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业界普遍认为,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是目前很多平台非常广泛的做法,此次明令禁止或会对不少平台造成较大的影响。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这一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融360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
焦点4 借款人限额管理
单个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企业不得超100万
此次《办法》最受关注的一条是“限额管理”。《办法》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办法》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是通过完全线下模式开展的,包括客户资料收集和贷款管理手段。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他表示,对于20万、100万、500万这三个额度,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发展再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分析表示,这一条对行业的影响很大,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的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
■行业反馈
过渡期太短优胜劣汰将加速
银监会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虽然《办法》的出台在预期内,但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更严格的措施和更紧迫的整改时间(原来为18个月)也引发市场较大反响。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认为,关于借款额度和存管等方面的限制,变相提高了行业门槛。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有大批平台被迫转型甚至退出。整个P2P行业优胜劣汰进程将加速。
“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不过,他认为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明确了日常管理的操作难题,如备案登记的条件、流程等,实现了从“无监管”到“有监管”的无缝对接和转化,同时也为行业创新留下了空间,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朱明春也认为,整体来说,本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长期发展奠底了法律基础,平台从业者有了标准的尺度来指导自己企业的行为,规范的企业将得到市场的更多认可,而不规范的企业也会逐步被淘汰出局,整体上对于行业是好事。因为是暂行办法,关于额度的限制未来还是有调整的空间。
由于行业面临一轮洗牌过程,投资人持币观望的情绪或会增加,静待平台整改的效果,P2P将正式进入“整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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