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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劳动争议案例公布:加盟对手被判赔偿
    来源:转载 点击数:2280次 更新时间:2015/5/3 14:19:46

     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公布

      工作了四个月的经理被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签了竞业禁止协议却依然跳槽到对手公司……近年来互联网事业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企业中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高发的态势,五一前夕,市一中院结合辖区特点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总结发现该类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五一劳动节给创业者和从业者提个醒。

      典型案例 1 大客户经理被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吕先生2014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大客户经理,4个月后吕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由于这四个月内公司既没有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过工资,吕先生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谁知该公司竟否认吕先生曾在公司工作。

     

      为了证明自己曾在该单位任职,吕先生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通讯录、中央大客户部销售周报、业务费用报销明细等。而公司对这些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邮件中涉及的人员也均非公司员工。

      为了查明真相,法官与吕先生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刚进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主动起身并称呼吕先生为“吕总”,随后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公司的领导层,并查明吕先生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中涉及的人员分别为公司经理、董事、监事。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因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判令其向吕先生支付两倍工资。

      ■法官提示

      不签劳动合同后果严重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不仅需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年内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即可视为同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被判赔偿

      魏某于2012年12月入职某知名网站,担任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2014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网站向魏某支付了四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然而网站发现魏某于离职当月就加盟了一家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遂要求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曾任该网站的市场部经理,必然全面掌握着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是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其加入竞争公司的行为也确属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且网站已经支付了补偿金。最终判令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

    ■法官提示

      劳动者单方违约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总结

      劳动争议案有四大主因

      记者了解到,仅2014年一中院审结的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就有177件。通过梳理这些案件法院总结出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是企业劳动管理不规范;其次是经营战略调整、资产重组引发大量劳资纠纷;第三则是不当签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造成劳动争议;最后一点是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引起劳动争议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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