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这个词意味着对享受服务进行的额外付费,一般会让人联想起旧社会土豪听完戏后送名角金银绸缎的行为。而今天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打赏”,从媒介进化角度看是一种技术支撑下的财富快速流转。它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网络青年文化的发展,但“金主”的消极意旨也可能伴随流转过程而传播和放大,从而令原属于文化层面的互动被抽空意义甚至滑入犯罪深渊,有必要对此保持警惕。
打赏者:“铁杆粉丝”还是“任性土豪”
青年是网民的主力,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40岁的青年网民占到了总体的53.7%。他们既是网络流行文化的享受者,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另一方面,不断进益的互联网技术是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推手:Web2.0使网民从单纯浏览网络变为可以生产、发布信息,而高速宽带的普及则使得网民得以从单纯“码字”朝向多媒体甚至虚拟现实领域进行编辑和交流。
在付出的同时,网民自然也期冀回报。如果说,早期以精英人群为代表的网民对礼物经济框架下的赞许、认同即可充分满足的话,那么在网民构成早已世俗化的当下,唯有经济利益才是更现实、有效的激励。今天,有大量的青年活跃在各类网络平台上进行写作、绘画、朗诵以及歌舞才艺表演……一直以来他们没有收益,或者只能从平台得到孱弱的“点击分成”,而“打赏”机制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打赏”的赏金来自作为读者和观众的网民,小规模的“打赏”类似于捐赠或众筹,只要人数众多,财富往往可观。按凯文·凯利的说法,如果有1000个无论你创作何种内容都能予以支持的“铁杆粉丝”,那么创作者就足以依赖这样的“打赏”张扬自己的文化理念。
但时下的“打赏”文化中更出风头的是少数土豪级“金主”,他们往往一掷千金,一个人就可以满足甚至超越创作者的经济需求。这种被复活的“土豪——名角”式消费模式在客观推动文化生产的同时,却也形成了一系列负面因素。例如接受打赏的网络写手,会把土豪编织为伟岸人物以植入小说,在新的章节里对之大加歌颂。如此一来对“金主”的感谢是达成了,但小说原有的结构却因此破碎,文学创作的初衷受到了扭曲。同样的情况在为网民表演歌舞才艺的“网络女主播”那里表现得更为严重。据媒体报道,一晚花费数万甚至数十万元来博主播一笑的土豪已不鲜见。如此一掷万金的“打赏”往往能换来女主播开设私人频道单独上演露骨演出的机会,甚至接受线下联系发生金钱肉体交易,此时所谓文化交流早已被违法犯罪替代。
被“打赏”扭曲的青年亚文化
相对于成人社会的主流文化,青年在网络中演绎的各种流行文化可以被视为亚文化,即“基于共同兴趣和价值追求、创造性表达自我的文化实践。”处于亚文化之中的青年总是有着与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垂直监管进行疏离,试图摆脱其管束的心理欲望。多年以来,互联网为青年谋求这样的疏离、摆脱创造了条件——卧室的禁锢被手机打破,网络语言成为亚文化交流的密码——但其效果却仅限于知识信息层面,甚为重要的财富始终只能通过由成人社会和银行体系建构的传统渠道进行流转。
网络支付平台的出现终于打破了这个局面。今天的青年凭借手机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工具轻易绕开了“未成年”“银行不予办理”“转账缓慢”等传统困局,一下拥有了在线支付、即刻转账、扫码购物等强大金融功能。所谓“打赏”,其实也就是在对接网络平台后执行“在线支付”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网络支付平台促成了财富的快速流转,而这样的流转几乎立刻就开始改变网络亚文化的风格面貌。它显然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例如对一支COSPLAY团队而言,来自铁杆粉丝的小额捐赠无疑有助于他们购置更多服饰、道具来增添文化表现力。但是鉴于青年较多拥有夸耀性、攀比性的消费心理,掌握了财富流转通道的他们往往更倾向于朝向“任性土豪”的风格发展,随意向亚文化风格中注入自身意旨并最终消弭其文化意味。例如在“网络女主播”这个群体里,来自土豪们的“打赏”已然是走红暴富的公开秘密,这就使得原本定位为“才艺表演”的亚文化标签被抹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趋向负文化的场景:可以随时“打赏”的土豪们只为寻求感官肉欲的画面刺激,而心知肚明的女主播们则行走在平台规则边缘卖力释放性感和性暗示。如果这样的情形不断蔓延到其他青年亚文化形式当中,那么将对网络文明的构建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
对“打赏”机制需扬长避短
“打赏”作为一种技术机制,其背后浮现的是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时代条件: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得城乡家庭收入增加,青年可以掌握的财富也随之提升;银行业与商业资本之间的技术合作升级,使得金融流转变得更为方便快捷;各种网络平台引入“打赏”机制,极大便利了文化创作和表演者利用平台增长收入、维持生活,既促进了网络青年流行文化的繁荣,也为大量自由职业者提供了生存环境,减轻了国家在扶持就业等方面的压力。
只是,在技术层面的优越性并不能直接导致“打赏”作为一种文化活动必然产生相应的积极意义。事实上恰恰可以发现,由于青年群体自身心理素养、消费观念尚不成熟,而相应网络平台出于攫取利润的短视,导致在诸如“视频主播”这样的文化平台之中,“打赏”的正面效果未能得到太多显现,而其负面效果却体现得颇为鲜明,甚至直接引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当诸如“土豪巨款打赏女主播”之类消息被一些只追求点击率而缺乏操守的媒体大肆报道后,非但会影响更多青年对参与网络文化生产的积极性,而且会让“打赏”这样的技术工具背负污名化的枷锁。
因此,在合理运用“打赏”机制的问题上,有必要多方协调,做到去粗取精、扬长避短。首先,作为引入“打赏”技术的各类网络文化平台,应当加强内容生产的文化性扶持管理,并对“打赏”设立限额、累进等附加协调机制,使之更趋向于促进文化建设,限制“任性土豪”诞生的土壤。其次,作为媒体应减少猎奇心理,对“打赏”机制引发的正面作用也要进行剖析报道,以便引导受众正确认识这一工具。最后,作为“打赏”主力军的青年网民有必要意识到自身在心理素质、消费理念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依靠来自学校、家庭的教育予以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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