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三五”期间,银行业要把创新贯穿科技工作始终,全面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积极把握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带来的发展机遇,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构建银行业互联网金融生态,积极推进核心应用体系改造升级,助推银行业务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健全,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在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践行普惠金融,行业和监管一个都不能缺”。
监管与发展并行
“目前我国的普惠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面临着服务不均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要真正做到‘普’和‘惠’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近日曾公开表示。
具体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元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传统和新型、大型和小型、线上和线下金融组织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组织机构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完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金融、互联网金融组织等金融组织机构迅速发展。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幅提升,截至2014年末,全国银行网点乡镇覆盖率达96%,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点覆盖率达92%,保险服务乡镇覆盖率达93%。同时,小微和涉农金融服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末,涉农贷款余额达到26.97万亿元,同比增长8.7%。
“不过,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不足,新型金融业态规范不够,因此出现了不少问题,引发了一些风险,只有规范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上述负责人认为,从监管层的角度来看,普惠金融的监管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首先是实施差异化监管,补足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短板。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提升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同时完善差异化考核制度,对涉农不良贷款给予更大容忍度。其次是规范新型金融机构管理。不仅要确立新型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法律规范,研究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还需要强化地方配套支持,做好相关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第三则是提高监管适应性,一方面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创新机制体制,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另一方面引导新型机构规范发展,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合规化发展
作为有效实现小微贷的途径之一,互联网金融如何与传统金融融为一体,更加合规化发展一直是行业内的焦点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服务小微企业。”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服务产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广小微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满足小微客户特色金融需求。许多金融机构也在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技术,持续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而网络借贷等金融业务创新模式,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弥补传统金融空白,满足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仍然属于金融,仍存在着诸如信用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金融业态固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应当坚持走创新道路,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形成自身特有的竞争优势,而不是违规从事传统金融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够取长补短,与传统金融业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他指出,鼓励创新并不意味着忽视对风险的防范。银监会一贯支持网贷行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的创新行为,正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同时贯彻了这两大理念,一方面积极鼓励创新,以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业务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最显著的措施就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保护合法合规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行业风险防范,对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性质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对于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所有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进行规定,同时对于网贷机构的线下经营和宣传进行了大规模限制。( 何莎莎、杨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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