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企业摸底阶段。6月28日,上海宝山区政府已发布公示公告。在宝山区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中称,根据《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46号)文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供相关企业下载填报。
“我们已经收到了区金融办下发的通知,要求详细填写有关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内容,并于7月底前上交。”7月1日,上海一家P2P平台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据我们了解,区金融办届时还将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署。”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查是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由上海市政府统一安排,具体填报由各区金融办安排,调查主体分别包括P2P网贷企业、股权众筹企业、私募基金企业、互联网资产管理与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等四大主体。
“目前,上海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主要还是通过各区县让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注册企业和办公企业填写表格的形式进行。”对此,有知情人士强调。“总体精神上是各互金企业不能触碰‘红线’,有问题的企业必须整改。此举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业发展,但并不希望将专项整治搞成运动,引起业内恐慌,从而影响到真正合规的平台发展。”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整治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互联网金融行业,把披着羊皮的狼清理出去,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整治对于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影响并不大。“我们每月会定期提供一些平台数据给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张俊称。
P2P平台成整治重点
在上述调查表中,针对P2P网贷企业的就有五张大表,分别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产品及运营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其他情况调查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及保险业务调查表。
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产品及运营情况更是进行了重点调查。其中,平台运营总体情况调查内容包括累计交易总额、累计交易总笔数、累计借款人数量、累计出借人数量、平均借款额度、平均借款期限、平均投资额度、平均投资期限、借贷余额、平均借款成本、平均投资回报、平均满标用时、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借款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存管余额、线下交易总额。
从调查项目来看,P2P平台涉及业务种类多达14类,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其他债权类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让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融资、
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其他金融产品及收益权转让、互联网第三方金融产品投资、
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售、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实物众筹融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业务、
其他互联网融资。
其中,互联网其他债权类融资是指其他债权类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及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实现的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让融资是指变更金融产品认购(购买、借款)合同的金融产品持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的金融产品全部或部分转让。
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融资是指在不变更金融产品认购(购买、借款)合同的金融产品持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情况下,对金融产品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金额;债权转让是指变更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对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此外,P2P平台违规经营情况也被重点调查,调查内容分别包括:是否存在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是否存在平台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平台承诺保本保息;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存在线下营销;平台是否发放贷款;是否存在期限拆分。
对此,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表示,一个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是真正地在做普惠金融、真正地为小微企业服务,可以看它在全国的分、子机构是不是做贷款业务的。“如果全国分公司都是做理财的,那就值得怀疑。” 唐军认为。“平台要踏踏实实地按照监管要求和指导意见,去执行去整改去完善。把资产端建设好、风险控制好。风控是平台的命脉,业务是属于营销。要严格做到把业务和风控完全分开。”
摸底私募互联网业务
此外,私募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及兼营业务情况也成为了上海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摸查重点。
在私募机构业务规范自查表中,针对线上宣传推介募集资金,企业要求填报的内容多达六项,分别包括:
1、是否将线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线上,以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非特定公众宣传推介、销售产品、募集资金。
2、是否将线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线上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3、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内容。
4、宣传推介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是否使用“安全”、“保证”、“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是否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是否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5、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否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是否签字确认。
6、是否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采取评估及投资者确认措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在拆分转让方面,调查表需要了解的情况为:
(1)是否以金融创新为名,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相关主体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给平台投资者。
(2)通过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是否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
(3)互联网平台是否未向注册用户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
(4)通过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人数限制。
此外,摸底情况还包括私募是否专业化经营,是否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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