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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到外地使用假币露馅被逮 无良男子领刑一年零三个月 | 来源:转载 点击数:1046次 更新时间:2016/6/6 13:41:47 |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中年男子黄某携带大量假币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意图使用,他在该县县城一小卖部使用假币时,因被店主识破露馅而被逮住,落入法网。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中年男子黄某曾经因犯出售假币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依然在打着使用假币的歪主意。
2015 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柳州市江滨公园以6000元的价格与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佰元券、伍拾元券假人民币共20000元。2015年10月29日,黄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携带上述假人民币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意图使用。当晚21时许,黄某使用一张伍拾元券假人民币乘坐一辆“三马车”。22时许,黄某使用一张佰元券假人民币在安阳镇大桥路一小卖部购买香烟时,被店主发现,黄某当场将一张佰元券及一张伍拾元券假人民撕毁,店主遂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及乘坐的面包车驾驶座下查获人民币佰元券146张、伍拾元券65张,共计1785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鉴定,查获的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等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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