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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防盗防损友 微信绑卡钱转走
    来源:转载 点击数:979次 更新时间:2016/6/6 13:41:21

     戎某、薛某在与朋友张某同住期间,盗走张某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以红包形式将张某卡内人民币转走。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戎某、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千元。

      某日,张某开房与戎某、薛某共同住在朔城区某宾馆。戎某借张某手机玩耍时获得张某手机开机密码。凌晨时戎某趁张某熟睡,将张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盗出,通过张某手机获取其银行卡预留电话的短信验证码后,用薛某的手机将薛某的微信与张某的银行卡绑定并设定支付密码,继而通过薛某微信从张某银行卡上转出30元用于给自己交话费。交话费成功后,戎、薛二人将张某银行卡上的3000元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到薛某朋友的微信号上,准备以后提现分赃。薛某次日找到其朋友将3000元取出后挥霍。

      朔城法院认为,戎某伙同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个人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的手段,以财付通转账形式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遂按照其二人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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