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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刺破P2P泡沫 投资降至冰点
    来源:转载 点击数:1117次 更新时间:2016/6/2 13:35:43

     人民日报日前发文《美国P2P网贷丑闻敲响监管警钟》,借由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俱乐部 Lending Club爆出丑闻事件,提出对网络借贷行业加强监管。文章强调,P2P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但因发展过快形成了巨大泡沫,随时有可能破裂。事发后,美国监管部门开始酝酿升级监管对策。

      违规放贷 P2P投资降至冰点

      据报道,Lending Club被披露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项:一是该公司向一位投资者出售了2200万美元的贷款,但这笔贷款绕过了相关放贷门槛。公司内部某些人明知贷款不符合相关标准,还修改了其中300万美元贷款的申请日期,使其符合要求;二是该公司考虑向第三方基金进行投资,而这家第三方基金公司的一位股东没有申报这一情况,涉嫌“内幕交易”。事发后,高盛集团和杰富瑞投资银行停止向其购买贷款,P2P行业一夜之间降至冰点,业内专家称:“投资者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质疑”。

      P2P发展遇瓶颈 商业模式待优化

      据悉,Lending Club的业务发展遭遇瓶颈,且美国P2P网贷公司遇到难题的不只其一家,许多同类公司普遍遭遇困境。中国境内的P2P网贷公司同样面临发展压力。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披露的数据,2014年近半数P2P平台融资成本高达20%;劳动力成本、资金等多重压力增大,中小微企业净资产的利润率仅5%~8%,财务费用却增加明显:2014年上半年,工业企业财务费用增长16.5%,其中小微企业财务费用增长17.5%;加之融资需求不足、资产拓展难度加大,网贷行业发展遇到瓶颈;对于部分已获得融资的平台,注入资本难以转化增长,P2P的商业模式亟待探讨优化。

      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近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优质资产稀缺等问题同样影响到高速增长的金融行业。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贷后管理等诸多环节确实需持续改良,才能在日趋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滋养实体经济、润泽中小微企业的普惠目标。

      监管之下

      P2P泡沫终将散去

      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有效监管、P2P借贷在发展的同时制造出巨大的泡沫。中国政府率先开展针对新金融领域的整治行动,美国政府也在Lending Club事件后,发布网络借贷白皮书,强调加强监管协作。

      业内专家认为,经过野蛮增长之后,P2P行业放缓是情理中事。未来的P2P公司竞争更为激烈,只有各方面过硬的公司才能成为最后的赢家。唐学庆撰文指出,有理由相信,未来在国际监管协作和国内监管力度日益加强的同时,资本市场会逐步、理性、稳健地对接互联网金融行业,届时行业过剩泡沫终将被挤压、破灭、消散,迎来纯净、透明、规范的发展前景。

      ■相关阅读

      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俱乐部 Lending Club宣布,公司联合创始人雷纳德·拉普兰奇(Renaud Laplanche)已辞去董事长兼CEO职位,主要因为他在两笔贷款业务中违反了公司政策。

      北京晨报记者 张晓莉 张慧皎

      ■相关链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在网上曝光

      4月15日,有望在近期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全文在网上曝光,以下为方案内容节选: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 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3、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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