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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成计算机犯罪主体
    来源:转载 点击数:1012次 更新时间:2016/5/13 16:08:29

      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自成立以来审理涉互联网犯罪案件情况。法院表示,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贿赂类犯罪中,其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罪名较为突出。

      范围广

      案件涉及摇号订票等

      法院表示,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案件中犯罪的对象不仅广泛,而且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并不像听上去那样“高大上”。它包括了摇号系统、软件系统源代码、手机客户端、游戏币、机票订票系统、公司邮箱、物流网站等,这些都成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的侵害对象。

      近年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犯罪对象扩展至手机移动终端,以恶意插件为工具,向手机推送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非法获取手机持有人身份认证信息、对手机系统软件进行非法控制。同时,青少年则成为此类犯罪主体。在市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为35岁以下,其中甚至有5名为未成年人。

      法院表示,利用互联网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出现在走私枪支弹药、受贿等不太容易与互联网产生关联的犯罪领域。在李某走私弹药案中,李某因爱好枪械,在枪械爱好者论坛上与境外枪支弹药售卖人取得联系,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协商枪支弹药买卖内容,境外售卖人通过国际邮包将违禁枪支弹药拆分后寄给客户。

      手段新

      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

      在侵财犯罪领域,与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相比,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具有影响广泛、对象不特定、小额多笔等新特点。法院称,近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野蛮生长之势,尤其是P2P网贷被移植到中国后,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但因监管滞后,P2P也成为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的领域。目前多数P2P网贷都以创新金融平台的名义正常运行,但P2P作为中介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审核义务,导致借款人以虚假信息借款,构成欺诈,甚至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提醒个人互联网用户,如选择互联网理财,要理性投资,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还要了解P2P平台的经营运行状况和投资的资金去向,看是否阳光操作。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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