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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案频出 违法违规成本偏低
    来源:转载 点击数:997次 更新时间:2016/4/12 13:53:51

      项峥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接连发生若干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和银行票据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固然有不法分子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社会公众和银行钱财的因素,也有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的原因,但金融违规成本偏低,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不法分子的道德风险,值得深刻反思。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交易日趋复杂,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也将更趋隐蔽。为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合法金融权益,有必要加快推进金融法制建设,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大幅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对犯罪分子形成巨大震慑力。

      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偏低

      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偏低,客观上鼓励了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

      伴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过去潜藏在金融领域的金融违法违规风险也将明显暴露,尤以非法集资案件的大幅上升为代表。从最近媒体披露的几个非法集资案件来看,牵涉人员众多,分布区域广泛,集资金额巨大,资金流向复杂,财产保全非常困难,社会负面影响十分恶劣。

      这些案件的发生,固然有犯罪分子高明的“障眼法”,通过第三方机构和人来站台,通过广告来扩大影响,通过嫁接互联网金融吸引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高息引诱社会公众,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也需要承担高额成本,但在非法集资背后是更为巨大的不法利益。从目前被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亿元就不难看出,犯罪分子的利益驱动力有多么巨大。

      除了利益驱动外,金融违法成本偏低也是重要原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非法集资的立案需要一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到20万元,或者受害者人数达到30人,才可以立案;而如果是机构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则要达到100万元,或者受害者人数总计达到150人。

      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公安部门则依法不予立案。在实践中,为了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公安部门需要逐一收集、统计受害人身份信息、投资合同、收据、取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法律证据,需要受害人的积极配合,费时费力,等真正达到立案标准后,非法集资的资金都已经被犯罪分子转移走,后期取证、资金保全、起诉和判决也将困难重重。在确定立案标准之前和确定立案标准期间,犯罪分子甚至还有可能会潜逃。

      而最近爆发的若干票据大案,也与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偏低有着密切的关系。从银行披露的案件信息分析,很难排除票据中介联合银行职员作案的可能性。在票据市场,票据中介已经不是一个秘密。票据中介已经成为我国票据市场重要的民间力量。

      应该看到,我国票据业务又属于金融业务,民间中介又没有金融业务资格,但票据法律和法规又没有专门针对票据中介的罚则。而我国票据法形成于1996年,修订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票据法》相关罚则明显偏轻,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票据中介和银行客户经理的道德风险。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银行职员配合票据中介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贴现,那么在事实认定上很难将其行为界定为违规行为。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以震慑犯罪

      金融法制建设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及时反映金融市场创新和业务实际,在推进金融立法进程的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出台完善行政法规,大幅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尽可能将所有的金融市场创新和交易纳入法制的轨道。

      一是及时修订完善金融法规。目前看,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修订完善。本世纪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急剧扩张,金融业务创新活跃,已经超出了当时出台《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所框定的范围,特别是金融监管体制变化所带来的执法主体的变更,导致《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金融形势需要。特别是罚则偏轻的情况还要彻底改变,需要大幅增加金融违法行为的成本,对犯罪分子形成巨大震慑。

      二是统一金融监管规则。当前金融市场跨市场套利情况较为突出,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分行业监管规则存在差异,需要协调各个金融监管当局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同一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

      三是尽快弥补金融监管真空。金融监管真空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需要及时出台监管细则,提升违规违法成本,才能切实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图。

      从根本上说,只有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才能对犯罪分子形成巨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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