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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希淼:警惕伪金融创新坑害消费者
    来源:转载 点击数:1159次 更新时间:2016/3/18 15:51:23

      作者董希淼系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杨芮系恒丰银行研究院研究员。

      3月12日,在“两会”记者会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主动点名“e租宝”,认为其打着互联网和P2P的幌子,涉嫌非法集资。无独有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记者会上也警示P2P平台不具备资质,“首付贷”实属违法。

      的确,近年借助“互联网+”浪潮,各种金融创新和伪创新层出不穷,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由此而引起的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已经列入议事日程。

      究竟什么是“金融创新”呢?

      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创新”理念,“金融创新”由此衍生而来。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在审慎监管体系下,经营稳健,制度严密,流程较长。随着信息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公司搭建网络和平台,更加高效、快速地介入支付、理财、融资等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借助互联网技术改进和提升产品和服务。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发展迅猛。

      但是,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在经历了一段时间野蛮生长之后,互联网金融不少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主要表现在:

      一是非正规金融机构问题频出。以P2P网贷行业为例,到2015年末,全国问题平台数量已达843家,约占网贷行业总平台数的1/3。整个P2P行业风险集中暴露,携款跑路、平台倒闭、坏账高企等现象屡出不穷。其中非法诈骗和“提现”困难等两类问题最为严重。诈骗类问题平台利用行业监管的空白自融吸存,“提现”困难类问题平台的核心问题在于平台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不足。

      二是系统性风险防控难度加大。尤其是在互联网理财与互联网支付方面,货币市场基金与网络即时消费支付高度绑定,一方面满足了投资者对闲置资金的高流动性需求,起到现金蓄水池和投资中转站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其存在着投资者风险收益揭示不足、支付安全、挤兑风险等问题,一旦爆发,将对整个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冲击,影响金融体系稳定。

      三是偏离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根本使命,在于更加有效率地配置资金,快捷、普惠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目前不少互联网公司开展类 金融业务,已经偏离普惠金融方向,没有惠及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反而成为少数玩家进行各种金融欺诈、掠取利益的投机场。如云南“泛亚”贵金融交易所,违法违规,让众多缺乏判断力的普通百姓陷入彀中。

      上述问题,之所以愈演愈烈,从思想认识上看,根本的一点还在于对金融创新的误解和滥用。美国次贷危机已经充分说明,金融创新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并非所有的创新都值得鼓励。而在我国,社会总体上对金融创新认识不足,公众普遍缺乏对金融工具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互联网企业和个人滥用金融创新,自以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下大行坑蒙拐骗之术,危害极大。

      因此,从党中央国务院到“一行三会”,近年来都反复强调加强金融创新监管的重要性,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金融创新,而不是抑制金融创新。有前瞻性、适度的监管不仅不会破坏金融体系的活力,还将对金融创新进行引导,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使之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那么,究竟该如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呢?我们认为应该坚持三点:

      首先,要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为原则。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而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其根本的使命在于填补传统金融的长尾市场,助力于普惠金融的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不能以“创新”之名躲避监管,甚至进行监管套利。无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金融创新,其根本都在于更好地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其次,要以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为目标。金融创新本身具有分散风险、转化风险的功能,但不能通过创新积累风险。例如,对于P2P网贷行业面临最大的信用风险问题,应当要通过创新完善P2P网络借贷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优化网络借贷企业的评级体系,提升信贷专业化程度;加强同业机构合作与数据库共享,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体系等方式加强风险控制,降低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而不是在信用风险产生后通过平台跑路、违约欠债等方式让投资者或债权人去承担最后损失。

      再次,要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互联网金融为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更加方便地提供信息服务,实现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动态跟踪有关投资项目真实情况,及其资金安全情况。互联网金融应当有效利用这一创新特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充分了解融资者、借款人的资质、准入门槛、信息真实情况等,防止不合格的借款人出现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维护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媒体特别是财经媒体及其从业者,切勿被某些利益集团糖衣炮弹所俘获,对互联网企业和伪金融创新抱有非理性的崇拜,甚至沦为可悲的鼓手与打手。我们要“铁肩担道义”,坚守公正的立场,坚持客观的批判,为整个社会和普罗大众擦亮理性之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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