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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六个抓手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45次 更新时间:2016/3/13 14:32:24

     伍聪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金融服务功能还是存贷汇等),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还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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