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结算、在线支付、自动到帐、自动上货、网购批发 专注服务中小企业 会员中心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服务热线:400-6966-014 咨询
网站首页软件购买软件动态软件下载常见问题全网推广合作商招贤纳士关于我们媒体报道
栏目导航
新闻搜索
热门点击
联系我们
  • 网址:www.we0546.com
  • 邮箱:414787450@qq.com
  • 电话:4006966014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1号北海嘉园C座305号

  • 首页新闻中心  
     
    P2P网贷行业监管需要有底线思维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68次 更新时间:2016/3/7 12:37:41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一出,再一次引起了对我国P2P行业监管的热议。

      应该说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P2P行业“监管落地”的消息已经传出了数轮,在监管、业界、理论界和媒体的反复探讨之中,监管的逻辑和标准其实已经日渐清晰。

      我国P2P行业监管的基本逻辑

      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将遵循怎样的逻辑呢?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我国的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地给予金融创新力量以发展空间,在市场和行业逐步成熟的过程中,研究、论证监管方案,再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修订,最终出台体系化较强的监管细则。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例,支付宝在2003年底就已经在线上开展支付业务,而央行的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则是从2010年才开始发放的。可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子弹飞一会儿”,是我国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基本态度。

      但是,“底线监管”并不等于“无监管”,“让子弹飞一会儿”也不等于长久地“放任自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产品多、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如果监管过于严格,金融创新的确会受到限制,但是金融业务的风险具有聚集性、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如果监管过于滞后,就会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能够快速跟进,在风险聚集之前给予正确的引导。

      监管思路的传承性

      我国监管机构对P2P行业的定位,可以追溯到2014年4月29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专题(下称“专题”)。专题不仅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概念、内涵进行了阐述,也对我国P2P行业的特点、国际监管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五大原则以及P2P行业的监管“底线”。

      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底线”,专题指出:“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可见,早在2014年初,监管就已经明确了P2P平台的“非信用中介”定位。

      理解了专题的上述观点,就不难理解2015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意见背后的监管逻辑。无论是十部委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抑或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都从不同的侧面呼应了《专题》中所阐明的基本立场和原则,此次推出的方案,也是遵循《专题》背后的逻辑,实施“底线监管”。

      支撑“底线”的三大支柱

      透过上述文件和监管负责人的相关论述,不难总结出支撑监管“底线”的三大支柱。

      首先,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体系活性是根本。金融的本源是实体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是没有生命力的。任何形式的P2P平台,只要是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就应当受到鼓励;反之,促使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脱离金融监管而形成空转的所谓创新,应当受到限制。应坚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将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作为业务重点。

      其次,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基础。国际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定位于“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其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有效的风险揭示,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途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发挥互联网信息传导优势、进行市场监督的有效手段。这里讲的信息披露,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作为最终目的和检验标准的,任何假借信息披露的形式却在实质上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甚至篡改、伪造相关信息,是要绝对禁止的。

      第三,“信息中介”的身份是底线。所谓“信息中介”,就是要坚持“去信用中介化”的发展路径,将P2P平台构建成以信息无碍交流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平台。简言之,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构造资金池,不能自身做担保,不能自融,不能发放贷款,不能对拆分融资项目的期限;同时,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托管方要有明确的资质,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自然地,基于“信息中介”的身份,就应采取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应对门槛、注册资金等方面适度放松;同时,既然限定了P2P平台不做借贷业务,杠杆倍数的监管也就没有必要了。

      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迭代创新、迭代优化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特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子领域,P2P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也具有类似的特质。可以预见,对于P2P行业的监管,不会一蹴而就,必然经历多轮“发展——监管——发展”的迭代过程,其间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要坚持机构与投资者一起“管”。这里的“管”,有三层意思。对于合规的P2P机构,要坚持底线监管,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充分的创新空间,保证其享有公平稳定的成长环境;对于“触底”的P2P机构,要依法严惩,给投资者和守法P2P同业以公正的交代;对于金融消费者,在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同时,要鼓励消费者对于可疑平台进行群众监督,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力量,形成对非法P2P机构的高压态势,断绝其生长土壤。

      第二,要管好基础设施。做好监管,往往功夫在“管”之外,要在监管的同时做好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被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

      第三,要协同多方力量,依法做好监管。管好P2P行业,仅靠一个监管机构努力是不够的。例如,P2P平台运营在互联网上,就必须服从网络监管;P2P平台涉及资金融通,就必须服从金融监管;P2P平台的交易通过电子合同方式完成签约,就必须服从相关法律。尽管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显然这里的“负责监管”不等于“其他部门没有责任”,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形成合力。另外,只有将监管逻辑以法律的方式固化,才能真正实现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机构行为”监管。

      总之,规范发展的P2P行业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而野蛮生长的P2P平台则容易聚集风险、危害消费者权益。因此,P2P行业离不开兼顾安全与效率的监管,既不能任凭野蛮生长,以致伤害金融消费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体系稳定,也不能束缚过紧,使我国金融体系错过这股新技术推动的发展热潮。如何把P2P行业管好、管出活力,是对我国监管智慧的挑战;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在控制风险和鼓励创新之间做好权衡。监管细则明确之后,一方面,将从政策层面消除企业和投资者的观望情绪,有利于业务的进一步推广;另一方面,透明、受监管的借贷业务也将更阳光地服务资金需求者,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P2P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4.280, -0.03, -0.70%)城市金融研究所。仅代表个人观点。摘自《清华金融评论》,有删节)

    版权申明: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本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越早越好 下一篇:行就吃龙虾不行回老家 移动支付哪家强
     

      友情链接
    腾讯企业QQ招商银行金山360工商银行支付宝财付通
    快递查询东营招聘网绿色软件下载软件盒子天空下载西西软件园太平洋电脑网天极下载多多软件站
    好特下载飞翔下载泡泡网下载ECSHOP非凡软件站ZOL分流下硅谷动力豆豆网it168下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9 - 2010 Powered By Zhirui Ver 3.6.5 鲁ICP备13019314号
    邮件:414787450@qq.com 电话:4006966014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1号北海嘉园C座305号  法律顾问: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