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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学者:别让儿童色情网站的“800万”会员跑了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87次 更新时间:2020/3/30 17:30:35

    原标题:别让儿童色情网站的“800万”会员跑了

      作者 莫一尘(法律学者)  

      新京报独家报道儿童色情网站事件后,更多儿童色情网站线索浮出水面。在记者的跟踪报道中,有儿童色情网站通过类似传销的方式发展会员,以此方式聚拢了大批用户。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3月28日表示,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循线追查、扩线深挖,重拳打击那些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严厉追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目前,报道中的部分儿童色情网站已经无法打开。

      在官方“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坚决态度背后,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在对制售、贩卖、传播淫秽内容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之外,那些注册儿童色情网站的会员也不该轻易放过。

      儿童色情网站会员违反道德也可能违法

      从报道中看,这些注册了色情网站的会员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儿童色情网站芽苗论坛首页显示,其网站注册总用户数达到800多万人。要知道,没有注册用户,只有制售传播的不法分子,是无法构成淫秽色情信息传播链条的。这些匿名用户,隐藏在色情网站的幕后,构成了淫秽色情的消费市场,也是淫秽色情网站“野火烧不尽”的巨大动力。

      他们的罪恶,不是简单用违反道德就能轻松概括的。

      不过,要从法律上来界定他们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即“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类似,“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目前严惩的对象只是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者、出售者和传播者,并没有直接针对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注册用户。

      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很多国家,儿童色情本是就是违法的。而且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来看,除传播者之外,对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持有,也是被禁止的。

      例如,在日本的《禁止针对儿童的买春和色情法》中,就明令禁止个人因兴趣而持有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单纯持有”行为。

      《加拿大刑法》中就规定,涉及到儿童色情的照片、录像带、电影等,都属于违法,并可被判处监禁刑罚;而在美国,包括华盛顿特区等多个州在内,儿童色情都是非法的,制作、分发、接收或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均被法律禁止。

      注册用户传销式的会员发展涉嫌犯罪

      但是,如果注册用户再行复制、出售或传播这些淫秽色情信息,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宣传淫秽的信息。不过,这一《条例》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法律惩治比较困难;二是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而儿童色情网站最大的法律看点,并不是单个注册用户的浏览查阅行为该如何进行法律界定,而是注册用户传销式的会员发展方式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萝莉网”为例,该网站采用了老会员通过分享链接发展新会员的方式。按照网站规则,分享出去的链接有一个人点击进入可获得1个积分,有一个人通过分享链接注册成为会员可获得3个积分。老会员拉来的新会员,如果再拉更新的会员,老会员也可以获得收益分成。

      那么,分享链接邀约更多的网民注册为新用户,属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呢?学界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声音。一方认为,这些网页链接直接链向淫秽色情网站,自然属于淫秽色情物品或者淫秽色情信息;另一方认为,网页链接本身只是一组数据代码,本身并不符合淫秽色情物品认定的,比如挑逗性、性刺激等标准,因此并不属于淫秽色情物品。当然,如果网页链接含有符合淫秽色情物品认定的缩略图,那可以认定为淫秽色情物品。

      对侵害儿童权益的会员进行“链式打击”

      无论如何,那些在网络中“传销式”发展的色情网站会员,也是整个侵害儿童链条的一部分,他们必将被钉在道德与法律的耻辱柱上。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儿童色情网站会员的处罚无力,才造就了这些网站传销式传播营销的猖狂。

      现在,既然公众已经知悉儿童色情网站是成链条式的犯罪,也就要对其进行成链条的打击和治理。作为滋生这类网站的会员,显然不可轻易放过。也只有坚守住这条底线,才能真正保障儿童权益,彻底拔除“儿童色情网站”毒草。

      儿童色情网站事件所带来的传销式会员发展方式,可以看成是我国刑法研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一个新的案例。针对儿童色情网站事件所带来的传销式会员发展方式是否违法,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似乎还有争议。

      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儿童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地铲除贩卖和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因此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那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应该遭受法律的严惩,才能真正保障儿童权益。

      而学界也不妨以此为契机,展开相关学术讨论,细化儿童色情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该对此立法的,也不妨考虑专门立法,形成任何不法分子都不敢触碰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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