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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公司反腐再添一例,考拉海购总监受贿被判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21次 更新时间:2020/3/13 15:44:26

    新浪科技讯 3月13日下午消息,近日,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考拉海购原户外事业部总监收受供应商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栗洋,男,1982年2月出生,原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栗洋担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一职,负责网易某购平台运动户外相关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在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给考拉海购平台供货过程中,被告人栗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长天公司实控人尚某通过转账方式,八次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21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洋作为公司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以下为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洋,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东迁、余勇刚,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洋及其辩护人胡东迁、余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栗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实控人尚某贿送的人民币1821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洋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栗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栗洋有自首、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栗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栗洋担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一职,负责网易某购平台运动户外相关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工作,在长天公司给考拉海购平台供货过程中,被告人栗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长天公司实控人尚某通过转账方式,八次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21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迟某、尚某、金某、杜某的证言、网易公司报案材料、入职信息审批表及劳动合同、关联关系证明、网易某购国内供货合同、考拉采购长天时代商品明细表、考拉采购THENORTHFACE品牌商品明细表、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户籍登记簿、抓获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栗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洋作为公司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栗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栗洋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己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栗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至年2019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栗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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