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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伙非法伪造上千3D头像“骗过”支付宝 获利也获刑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97次 更新时间:2020/2/18 17:01:1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谢水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裁定书,引起业内关注。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史某、马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浙08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余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已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使用软件将相关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头像,从而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并使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张某、余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支付宝提供的邀请注册新支付宝用户的相应红包奖励(包括邀请新人红包、通用消费红包、花呗红包等)。

      具体来说,2018年7月份开始,张某雇佣姚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内工作,使用其购买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并使用软件将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头像,从而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张某、姚某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支付宝提供的邀请注册新支付宝用户的相应红包奖励,每个新注册支付宝至少可以获取28元收益。从2018年7月份至今,张某共使用他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功至少547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从中非法获利15316元。其中姚某涉及注册成功支付宝账户有239个,非法获利6692元,个人非法所得2000元。

      2018年8月份开始,张某教授余某制作3D头像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的技术,余某雇佣被告人史某进行管理,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马某、余某B(另案处理)、张某B(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下轮公寓14幢2单元1009室的工作室内工作,使用张某购买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使用软件将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头像,从而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9月14日,张某同余某商议四六开合伙做。余某、史某、刘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支付宝提供的邀请注册新支付宝用户的相应红包奖励,每个新注册支付宝至少可以获取28元收益。

      至案发,马某共使用他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功385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从中非法获利10780元,个人违法所得1500元;刘某共使用他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功367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从中非法获利10276元,个人违法所得1500元;余某B共使用他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功298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从中非法获利8344元,个人违法所得1600元;张某B共使用他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功103个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从中非法获利2884元。

      综上,余某、史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30324元,其中张某涉及金额为11172元。

      案发后,从张某处查扣近2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从余某工作室查扣其从张某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287773条。并依法冻结史某名下招商银行62×××87账户11659.70元非法所得。姚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余某B退出违法所得16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13316元、被告人余某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史某退出违法所得18724元、被告人马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3316元、被告人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史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8724元、被告人马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不过,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根据张某、余某、史某、马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量刑适当。相关上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且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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