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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科词条名誉侵权案:百度败诉被判道歉 免责声明失灵
    来源:转载 点击数:914次 更新时间:2019/8/26 17:17:08

     新浪法问 王茜

      “免责声明”或“权利说明”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必备,旨在规避各种风险。但有时候,所谓免责内容也会“失灵”。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开了一个有关“百度百科”词条涉名誉侵权的案例判决结果。该案中,原告赵晓航认为百度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对其已故父亲、原海军政治部文工团总团团长赵忠词条的编辑行为侵犯其父名誉,遂将平台方百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构成侵权。

      用户编辑词条损害逝者名誉 百度:我无法未卜先知

      根据赵晓航的描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户“俏女佳人”对赵忠的“百度百科”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上述添加侮辱性字句的行为经“百度百科”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

      赵晓航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赵晓航认为“百度百科”用户协议中“权利说明”和“免责声明”的部分内容推卸法律义务,压缩了维权空间,故诉请变更或撤销上述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百度方面辩解公司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百度认为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百度公司并非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和提供者,不知也没有能力事先知道涉案文章存在于涉案的网络产品中,现行法律也没有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审查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法定义务。百度公司已经依法向法庭提供涉案百度用户的注册信息。

      但是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中,被编辑的词条内容严重损害了赵忠的名誉,百度公司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应当向赵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在涉案词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赵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不过,法院驳回了赵晓航要求百度向其提供“俏女佳人”真实信息,变更、撤销百度百科用户协议部分内容等其他诉求。

      无客观依据的词条编辑获通过 法院:百度未尽到管理义务

      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在删除侵权字句之前,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审核。

      法院认为,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

      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到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极易出现主观化、情绪化以及特殊针对性的表达。因此百度公司对于“百度百科”人物类词条编辑的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

      同时,百度公司始终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词条被涉案百度用户编辑时所适用的用户协议、编审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案涉词条进行的两次编辑,均未提供任何参考资料,且在添加侵权字句时修改原因为“赵忠品质不好,应该揭露!”,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百度百科完全可以对不当编辑进行阻却,但是两次编辑均短时间获得通过,说明百度公司并未通过有效措施对不当编辑行为加以预防和控制。

      判决书称,“本案中看似一个网络百科的词条被篡改,但其结果不单是对特定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更影响到网络百科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影响到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百度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而扩充免责内容的做法并不足取。”

      免责声明并不意味着置身事外 败诉能否带来改变?

      此案赔偿金额虽小,但重要的是,百度的败诉意味着百度不能依靠所谓“免责声明”,而对网络百科内容的真伪善恶完全置身事外。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此案的典型意义是“网络百科不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基于词条侵权风险以及网络用户信赖,应当对词条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尽到主动审核义务。

      新浪法问梳理发现,在“百度百科”平台上供用户查阅的最新版《百度百科用户协议》中,“免责声明”如下:“1.百度百科有权利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他形式)进行审查,同时不对用户发表的内容的正确性进行保证。

      2.用户在百度百科发表的内容仅表明其个人观点及立场,不代表百度观点和立场。 用户为内容的发表者,需对所发表内容负责,因其发表内容引发的一切纠纷,由该内容的发表者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百度百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3.百度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本协议享有解释权,一旦本协议发生变动,百度百科会直接在百度百科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并视为百度百科已经通知用户。”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面前,“百度百科”免责条款1和2似乎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次败诉是否能给“百度百科”带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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