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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赞赏”后悔 什么情况下可把钱要回?
    来源:转载 点击数:1078次 更新时间:2019/8/8 17:24:5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微信赞赏的钱能否要回

      专家表示,若不存在诱导、欺诈等行为,一经赞赏,读者无权索回赏金

      单鸽

      现如今,阅读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渐渐成为很多人的习惯,遇到“投缘”的文章,还可以通过“喜欢作者”进行赞赏。然而,赞赏后,自己后悔了怎么办?如果发现文章内容系虚构,自己被骗了怎么办?“赞赏”的钱可以要回来吗?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赞赏”在法律上应定性为赠予行为

      据了解,2015年3月,微信正式启用“赞赏”功能。2018年6月6日,“赞赏”功能完成升级,由“赞赏”变成了“喜欢作者”。名称虽然变了,但基本功能不变。通过“喜欢作者”功能,阅读者可以对作者进行赞赏,数额从5元到200元不等,阅读者还可自行设定赞赏金额。

      按照《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解释,所谓“赞赏”,是指读者认可原创文章而自愿赠予,用以鼓励的无偿行为。

      “微信赞赏”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认为,“赞赏”在法律上应定性为赠予行为。“结合合同法第185条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来看,一般而言,赞赏人在作出赞赏行为时,主观上是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赞赏’行为并未在其与被赞赏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赞赏’在法律上应定性为赠予行为。”张力进一步分析说,这也就意味着,赞赏者和被赞赏者之间形成了赠予合同法律关系。

      微信“赞赏”的钱,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

      近日,网友李女士认为某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将该公众号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己赞赏的66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女士系在文章发布一个月后,自愿以“赞赏”的方式赠予公众号66元以示鼓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李女士的赠予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李女士与公众号之间的赠予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并未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公众号并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公众号及时发布后续文章对前内容进行更正和说明,也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综上,李女士不享有赠予合同撤销权,不得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赞赏款项。

      那么,什么情况下微信“赞赏”的钱可以要回?

      对此,张力分析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赞赏人在完成‘赞赏’行为后,即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不可根据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要求被赞赏人退款。”张力说道。

      “但是,赞赏人可因赠予合同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事由,请求被赞赏人退款。”张力继续说道。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就意味着,如果赞赏人发现作者存在欺诈读者或虚假营销、诱骗赞赏等内容,赞赏人就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要求作者退回赞赏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需要由赞赏者来承担,如果赞赏者无法证实作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则作者无需退回赞赏款。”王希娟表示。

      发生纠纷,平台是否担责

      由于公众号的信息发布和赞赏者的赞赏行为都发生在微信平台,所以,微信平台也就成了此类问题中一个绕不开的主体。

      “微信平台为赞赏人和被赞赏人提供网络交流平台服务。”张力表示,“赞赏人和被赞赏人与微信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记者了解到,在“喜欢作者”的功能下,读者可以直接赞赏原创文章的作者。这部分钱款,微信不参与抽成。那是否意味着,赞赏人和被赞赏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微信平台可以“独善其身”?

      张力认为,纠纷出现时,微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法律责任的成立与否,需结合个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在被侵权人向其通知后,负担采取及时删除、屏蔽、禁用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当然也存在因违反合同的特别约定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张力表示。

      “简单来说,如果文章涉嫌欺诈,赞赏人与被赞赏人之间发生纠纷,微信平台的责任可以参照适用避风港原则。”王希娟表示,“即如果微信能够证明自己无恶意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继续扩大,那么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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