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大数据“杀熟”(纵横)
人民日报 王佳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的运用越来越普遍,我们随时随地都在享受着大数据带来的便利,但其负面作用也接踵而至。近日,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在线购票等多个领域的电商平台均被曝出存在“杀熟”情况。
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等信息,将同一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利润的行为。“杀熟”的形式多样,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根据用户使用的设备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针对苹果用户与安卓用户制定的价格不同;二是根据用户消费时所处的场所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对距离商场远的用户制定的价格更高;三是根据用户消费频率的不同而差别定价,一般来说,消费频率越高的用户对价格承受能力也越强。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未明确将大数据“杀熟”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了解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具有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在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难以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看到的只能是经营者通过对其个人信息的分析后专门为其划定的、令其支付金额最多的价格,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公平的交易条件,获得公平的交易结果,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有权利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利用大数据“杀熟”,经营者并非依据商品本身的性质功能,而是根据分析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结果对商品定价,使处于相同交易条件下的消费者面对的价格不同,这种行为极大地违背了公平交易权的内在精神与实质内涵。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且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即使消费者于“服务协议”中同意经营者使用其个人信息,经营者仍需承担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针对实践中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亟须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该行为,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维权通道。
(摘编自6月11日《人民法院报》,原题为《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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