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结算、在线支付、自动到帐、自动上货、网购批发 专注服务中小企业 会员中心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服务热线:400-6966-014 咨询
网站首页软件购买软件动态软件下载常见问题全网推广合作商招贤纳士关于我们媒体报道
栏目导航
新闻搜索
热门点击
联系我们
  • 网址:www.we0546.com
  • 邮箱:414787450@qq.com
  • 电话:4006966014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1号北海嘉园C座305号

  • 首页新闻中心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开庭:院长亲自审 这些黑科技亮了
    来源:转载 点击数:853次 更新时间:2018/10/30 16:26:28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张蕾、王天淇

      9月9日,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而“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互联网法院外景互联网法院外景

      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在互联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著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开庭的?记者在现场也体验了一把。

      网络法庭庭审现代感十足

      上午的庭审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观摩一法庭开庭,案件正是以一种全程在线审理的方式进行。原被告均无需到庭,而是通过法庭正前方墙面上的一块长条型电子屏幕以视频的方式呈现。大屏幕被划分为三块,左右两侧分别为原被告的影像,中间则是审判席。

    互联网法庭互联网法庭

      据记者了解,法庭内的显示屏采用了真人1:1比例的高度模拟成像技术,令屏幕上显示的人像与真人比例相同,以增强网络庭审的现场感。

      审判席就设在大屏幕的对面。居中坐着主审法官,左右各是一名审判员。不同于传统的法庭,网络法庭的法官席采取隐藏式麦克风和隐藏式高拍仪的设计,同时,不再设有书记员的席位,而是通过语音识别系统实时进行庭审记录,语音识别精准度高达98%。

      庭审过程中,网络法庭呈现出一种封闭的状态。法庭一侧是一整块玻璃幕墙,该幕墙采用电子调光玻璃制作。为避免干扰,上午庭审开始后,原本透明的玻璃幕墙被调整到雾化状态,外面的人无法看到法庭内部。法庭门口的电子牌也被调为“开庭中”,同时,门口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启动,无关人员无法再进入法庭。

      但记者注意到,法院的旁听席位就设在玻璃幕墙外。庭审过程中,会有投影设备将庭审的影像包括审判席、原被告的画面投射到雾化后的玻璃幕墙上,同时有听筒传音,以供旁听人员旁听。

    旁听席区域旁听席区域

      院长亲自审理 区块链取证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的主审法官正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张雯。

      公开资料显示,张雯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2018年8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任命张雯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此外,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使用了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据悉,该案在侵权取证中,由第三方平台北京“中经天平”进行了区块链取证存证。上午的庭审中,网络法庭的大屏幕上便播放了原告提交的由区块链技术抓取的视频证据。

      记者了解到,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涉短视频著作权的首次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案也是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著作权进行的首次诉讼。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然而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了下载服务。

      基于此,原告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百度网首页及伙拍小视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费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对此被告律师认为,涉案短视频没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同时,原告不是作者或权利人,没有起诉被告百度公司的权利基础。百度“伙拍小视频”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涉案短视频由网民自主上传,并且百度在用户协议中注明用户上传视频时不得侵权。

      被告律师还称,视频由id451670的注册用户上传,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删除,履行了合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为了查明事实,原告律师主动申请追加该注册用户为被告。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版权申明: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本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超3万人请愿谷歌:不要关闭Google+ 下一篇:马化腾深夜发问的背后:产业互联网大潮或已来临
     

      友情链接
    腾讯企业QQ招商银行金山360工商银行支付宝财付通
    快递查询东营招聘网绿色软件下载软件盒子天空下载西西软件园太平洋电脑网天极下载多多软件站
    好特下载飞翔下载泡泡网下载ECSHOP非凡软件站ZOL分流下硅谷动力豆豆网it168下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9 - 2010 Powered By Zhirui Ver 3.6.5 鲁ICP备13019314号
    邮件:414787450@qq.com 电话:4006966014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1号北海嘉园C座305号  法律顾问: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