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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再发文整顿互联网黄金 代售者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来源:转载 点击数:1016次 更新时间:2018/6/27 17:16:24

    原标题:央行再发文整顿互联网黄金 代售机构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李海霞)互联网黄金行业的重新洗牌正在加速。继5月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近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再次起草下发《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央行定义的互联网黄金是什么?

      黄金作为一种货币,由央行监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看来,互联网黄金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已经与实物黄金不再有太大的关系,很多就是一个虚拟概念,并没有实物黄金作为基础。

      “这些年来,互联网黄金参与的人会越来越多,这就容易滋生一些诈骗集资等现象。所以及时提出规范和监管意见,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投资人回归正常的投资渠道。”黄震说。

      事实上,互联网黄金一词,在此前的各类文件中均未有过明确定义和提法。直至央行金融市场司在5月起草下发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才被首次提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胜高认为,从法律监管来讲,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讲,互联网就是一个信息中介,互联网黄金这个平台也依法应当属于中介平台,我们就应提供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帮助老百姓更好地实现黄金产品的购销、融资。

      在央行5月下发的文件中,已经非常清晰地明确了互联网黄金市场分工:银行负责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并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互联网机构明确为代销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转让、多级代理。同时,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被规范

      央行《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互联网机构扩大到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央行表示,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等机构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产品发起设立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银办发〔2012〕238 号文执行。

      同时,对于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应当同时提供这些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此外,还应提交央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明确,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制度,登记托管服务仅限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托管自己所托管的实物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一只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的机构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情况,定期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相关信息。

      在宣传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与产品发起设立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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