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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乱象迎来终结者:违规存量业务未化解将被取缔
    来源:转载 点击数:954次 更新时间:2018/4/5 17:21:17

    本报记者 谢水旺 南京报道

      互联网资管乱象迎来了终结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简称“29号文”)。

      “29号文”称,互联网资管清理整顿工作将进入验收及总结阶段,各地整治办应成立验收专班,制定工作方案,验收阶段工作从2018年4月至6月底。

      验收标准包括:须持牌经营、明确“定向委托”和“收益权转让”模式非法、违规存量业务压缩至零、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联姻金交所等。

      各地整治办将进行分类处置,比如,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但对于存量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未化解至零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

      一位接近某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BATJ等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因其持有相关牌照,走代销路线,“29号文”影响有限,但大部分小型互金机构可能被淘汰。

      明确“定向委托”等模式非法

      “29号文”强调,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注意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而非地方,这里明确了两层意思,一是互联网资管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二是这种授权应该是中央层面,地方颁发的各种业务许可被排除在外。对于金交所来说,可能有点迷茫,但也未完全明确,需要观察。”上海锦天城律所律师曾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29号文”明确“定向委托”等模式非法,影响较大。通知称,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互联网平台进行定向委托计划、收益权转让等业务一直是监管盲区,在P2P业务监管明确后,这类业务不允许通过P2P平台来操作。其中,市场上以定向委托的形式较多,涉及部分业务量较大的平台。此次对这类业务进行明确监管,口径较为严格,后续基本没有了操作空间。”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所谓“定向委托”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通常会引入一家关联企业担任受托管理人,充当SPV角色,集合投资者投资资金,购买资管产品,比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金交所产品等。而“收益权转让”模式,即SPV主体购买资管产品后,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管产品收益权转让出来,让平台的投资者再购买。

      一位金融律师认为,在这种模式下,普通投资者仅需几百元、几千元就能购买原本私募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才能购买的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严防金交所、P2P监管套利

      早在去年7月,监管便已介入互联网平台联姻金交所模式。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监管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此后,百度金融、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等纷纷下架相关金交所产品。

      不过,多位金交所和互金平台人士认为,监管只是叫停金交所和互金平台合作的违法违规业务,仍存合作空间,比如合规代销。

      此次“29号文”再次强调,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多位金交所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理论上,金交所和互金平台仍有合作空间,但现在也不敢合作业务。目前重点发展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合格投资者。”

      此外,上海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为了规避监管,比如借款项目限额,一些网贷平台进行业务拆分,将不合规业务转移到另一个平台来做,甚至美其名为“金融科技平台”。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此现象,并在备案阶段严防监管套利。

      “29号文”称,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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