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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银行上线P2P产品: 业务创新还是灰色地带?
    来源:转载 点击数:827次 更新时间:2018/3/13 17:03:11

      本报记者 谢水旺 上海报道

      在互联网金融严监管的背景下,银行仍打算尝试P2P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多家银行的直销银行近期涉足P2P产品。比如由第三方公司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搭建投融资平台,资产由银行筛选并发布在直销银行官网或APP上,资金来自该行直销银行客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了解,有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创新;也有人认为,这是灰色地带。

      不过,多家银行先后暂停了这个业务。

      华东某城商行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三四年前要探讨这个合作,也跟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了协议,做了技术对接,但还没有做业务,因为后来担心合规问题不太明确,在严监管大势下,综合考虑,我们还是没有做。”

      多家直销银行涉足P2P产品

      以宁波银行直销银行为例,APP直投专区显示多项优选投资项目均已满标,融资金额为5万元至20万元,投资期限在60天至365天不等,年化收益率略高于5%,1000元起投。比如,其中一个投资项目显示,融资金额5万元,投资期限106天,年化收益率5.3%,借款人系事业单位员工,主要用于消费。

      项目信息显示,该项目见证机构为宁波银行,项目撮合机构为“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即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项目投资人和融资人的投资交易撮合服务,并与投资人与融资人签署相关协议,项目承保机构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显示,“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是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交易约定内容和风险应由约定双方各自承担。

      无独有偶,浙商银行直销银行官网小微钱铺板块也有类似产品,不过融资人为小微企业,融资金额多在500万以上。平台运营商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项目提供方为浙商银行。

      项目说明书称,见证机构为浙商银行,运营机构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存管机构也是浙商银行。且平台不对融资人归还融资本息提供担保,浙商银行仅对融资(借入)方在本平台上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对其将来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任何审核或评估。

      3月12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浙商银行直销银行小微钱铺目前没有新的投融资项目,该平台正发力小微企业纯线上贷款“点易贷”业务。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其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广州,股东为三名自然人。以银行为信息中介,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资、融资和支付结算等金融交易服务,合作案例涉及24家银行。

      3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不是P2P平台,主要为银行搭建投融资平台,负责运营和技术方面的工作。融资项目都是统一由银行管理,即借款人有融资需求,向银行发起申请,银行审核后发布。”

      业务模式合规性探讨

      银行涉足P2P产品,此前较为少见,不过多家银行也有尝试的想法。

      早在2015年8月,原兴业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杨忠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透露,鉴于政策原因,很多银行尚未推出P2P产品,需等监管明确,再探索P2P等创新产品。

      对于上述业务模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了监管、律师和银行人士,各方意见不一。

      “前几年,我们也想上线P2P产品,但监管没有批,担心风险大。”一家股份制银行直销银行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个业务由银行审核,能够控制风险,算是创新,但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客户资质达不到贷款要求,银行又不想丢掉客户;二是短期没有授信额度。

      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非P2P平台,如果拿不到备案,且没有独立运营的网站,上述业务模式可能行不通。

      某地金融办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是一种新模式,现在还可以做,但是6月底以后,如果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获得备案,就不能做了;而且,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要有独立运营的官网。

      上海一家律所律师分析,从公开信息披露的业务模式来看,某种程度上应是银行提供底层资产(债务人),利用银行流量销售。相关机构为回避监管风险,声称系委托给一个暂无P2P网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来运营平台,银行作为见证人。这种结构本质上还是有监管套利之嫌,一方面因为P2P网贷有借款额度限制,如此则不受该限制,而且可以利用银行背书获取投资者。但银行平台代销网贷产品的合规性本身就应打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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